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尹英辉。被执行人武尚军。本院在执行尹英辉与武尚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2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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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英辉与武尚军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尹英辉。被执行人武尚军。本院在执行尹英辉与武尚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2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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