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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480号

XX与任心国、马传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任心国,马传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任心国,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马传花,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心国、马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03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