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颜士华
人民陪审员 田秀云
人民陪审员 孙彩凤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