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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民初81号

李某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颜士华

人民陪审员  田秀云

人民陪审员  孙彩凤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