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1287号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富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富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287号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1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337-0。法定代表人刘加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开安,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市富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梓桐村四社,注册号500104000006423。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富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