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昌。
委托代理人:张红,齐河县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河县城市家源房产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贸大街东段外贸楼下。经营者:牟淑扬。
委托代理人:来永海,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新昌因与被上诉人齐河县城市家源房产信息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商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新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新昌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新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刘新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连喜
代理
审判员 杨 科
代理
审判员 马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