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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125-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丁慎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丁慎冬,胡书英,刘艳芳,丁慎水,丁迎,李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丁慎冬,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胡书英,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刘艳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丁慎水,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丁迎,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爽,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慎冬、胡书英、刘艳芳、丁慎水、丁迎、李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3620.46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慎冬、胡书英、刘艳芳、丁慎水、丁迎、李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