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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61号

庞军浩申请刘英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军浩,刘英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庞军浩。被申请人刘英聚。庞军浩申请刘英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英聚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