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庞军浩。被申请人刘英聚。庞军浩申请刘英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英聚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