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宏伟,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周磊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梁兴瑞,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汉忠,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磊因与被上诉人李汉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磊以其与被上诉人李汉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磊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磊撤回上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周磊负担;上诉人周磊多预交的35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金信
审 判 员 张国栋
代理
审判员 庞巧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婵
书 记 员 谢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