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3民初409号

高艳诉尹龙、尹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艳,尹玉德,尹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409号原告高艳,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无业。被告尹玉德,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工人。被告尹晓龙,男,1986年10月11日生,满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与被告尹玉德、尹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于2016年6月16日以参加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高艳承担。

审 判 长  赵春利

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