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409号原告高艳,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无业。被告尹玉德,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工人。被告尹晓龙,男,1986年10月11日生,满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与被告尹玉德、尹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于2016年6月16日以参加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高艳承担。
审 判 长 赵春利
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