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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187号

杨杰、安军民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郑州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杰,安军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郑州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金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187号原告杨杰,女,汉族,农民。原告安军民,男,汉族,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号智林大厦***楼。负责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勒岗乡董岗村。法定代表人付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巍,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北方汽车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号楼17层南幅区域。负责人蔡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保,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巍,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安军民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郑州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安军民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杨杰、安军民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郑州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金保的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杰、安军民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郑州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李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15000元,收取2000元,由杨杰、安军民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王江瑞

人民陪审员  王劝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