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136号原告唐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颜昌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