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908号申请人周红胜,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杨显和,男,苗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人银晓琳,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红胜与被申请人杨显和、银晓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红胜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显和、银晓琳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红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红胜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