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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2908号

周红胜、杨显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红胜,杨显和,银晓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908号申请人周红胜,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杨显和,男,苗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人银晓琳,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红胜与被申请人杨显和、银晓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红胜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显和、银晓琳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红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红胜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