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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法执字第323号

王亚范与曲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5-19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范,曲守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范,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守凤,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范与被执行人曲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