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范,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守凤,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范与被执行人曲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