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082号
原告:韩某某,身份证号:630105196512030628,女。
原告:马某某,身份证号:630102197311090822,女。
被告:孙某,身份证号:630102196911021615,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马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韩某某、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蕊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