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701号
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台州。
法定代表人:杨春生,局长。
被
申请人:洪昌强,1975月11月8日出生。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决字[2015]33108251151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字第[2015]33108251151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洪昌强缴纳罚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