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853号
原告:吴江浪,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红光,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芳,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建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路337号。代表人:胡鸣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哲评,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浪与被告许永芳、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江浪承担。
审判员 吴霞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