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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853号

吴江浪与许永芳、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江浪,许永芳,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853号

原告:吴江浪,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红光,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芳,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建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路337号。代表人:胡鸣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哲评,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浪与被告许永芳、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江浪承担。

审判员  吴霞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