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607号罪犯胡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甬镇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3日以(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培楠
审判员 周 晓
审判员 夏霞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