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曹某甲被执行人曹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2016)陕0823民初2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甲偿还申请人贺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曹某甲偿还申请人贺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0元),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曹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黄 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