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2016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白色豪达牌踏板助理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与黔川路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苏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