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21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269。组织机构代码:75113408-5。
法定代表人:周来华,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辉煌大道一支路**号富泰花园活动室。
法定代表人:张铭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宏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砾石储运、分筛项目营运的行为,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了南环监察行罚[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环监察行罚[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责令停止码头煤炭、砂石等货物装卸、运输业务运营,并缴纳罚款100000元及逾期加收罚款4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南环监察行罚[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宏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码头煤炭、砂石等货物装卸、运输业务运营,并将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加收罚款45000元(按日3%计算)交(汇)我院。如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 樊庆秋
审判员 饶淑芬
审判员 吁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