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365号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百伟,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丹,男律师。被告孙艳丽,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楼X单元XX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