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745号
原告:日照文发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吉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顺然,日照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昊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有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文发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昊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有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文发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文发润滑油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文发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文发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华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娜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