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56号
原告:康某。
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以感情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员 马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庆阳 来源:百度搜索“”
康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56号
原告:康某。
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以感情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员 马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庆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