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辉。被执行人黄计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辉与被执行人黄计波(2015)东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泉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