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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91号之一

魏辉与黄计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辉,黄计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辉。被执行人黄计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辉与被执行人黄计波(2015)东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泉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