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703号原告杨祖进。委托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清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南岗路48-10号。本院受理原告杨祖进与被告刘清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在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吴绪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