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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855号

原告李辉诉被告张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辉,张志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855号

原告:李辉,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世纪大道。

被告:张志凤,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张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本次起诉。本案受理费减104元,由原告李辉承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郁晓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