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855号
原告:李辉,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世纪大道。
被告:张志凤,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张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本次起诉。本案受理费减104元,由原告李辉承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郁晓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