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2201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法定代表人李恩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徐达,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双平建材有限公司义勒力特镇团结砖厂。地址: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法定代表人崔国才,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人社监理字(201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乌人社监理字(201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48402.00元,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未履行义务,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乌人社监理字(201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审判长 朱明华
审判员 李方利
审判员 孙英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