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3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负责人相红,系行长。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勇,系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月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8日。被告郑春萍,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2日。被告丁民朝,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28日。被告张妞娣,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7日。被告孙少杰,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1日。被告辛苏玲,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9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诉被告吕月强、郑春萍、丁民朝、张妞娣、孙少杰、辛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0,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正
审 判 员 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 冯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