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杭艳志,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李铭,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杭艳志与被执行人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艳志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尚未受偿。经本院说明,申请执行人杭艳志于2016年6月16日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执字第928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