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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执29号

张国成等申请尤长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成,孙英坤,尤长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成,男,1969年4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英坤,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尤长勇,男,1971年8月7日出生。张国成、孙英坤与尤长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嘉荫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尤长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国成、孙英坤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尤长勇给付执行款4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尤长勇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当即给付执行款2955元,余款4万元从2016年起,每年年末前给付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尤长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国成、孙英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尤长勇系三级肢体残疾,系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22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同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本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