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385号
申请人:胡阿水,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申请人胡阿水因本院公告拍卖朱和国所有的“浙嵊渔07758”船,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嵊渔07758”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舶建造借款717000元,并提供了承诺书、借条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阿水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胡阿水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胡阿水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胡阿水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华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