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6324号原告闫守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守玉诉被告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守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守玉撤回对被告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守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