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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6324号

闫守玉与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闫守玉,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6324号原告闫守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守玉诉被告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守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守玉撤回对被告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守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