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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0082号

上海精华家具厂与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上海精华家具厂,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0082号原告上海精华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强,经理。被告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乔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华家具厂诉被告上海大志经济发展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