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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49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宿传金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王本军,宿传金,孙圣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本军,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宿传金,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圣卫,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本军、宿传金、孙圣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陵商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