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485号
原告:纪董,农民。
被告:张景莲,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国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代表人:刘瑾,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新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董与被告张景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董于2016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其损失1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董对被告张景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纪董负担。
审判员 赵贺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