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92号原告鹰潭市天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99810943。法定代表人杨浩。被告周全,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天师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市天师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天师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桂月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