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李光明。被告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开发区城东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魏龙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磊,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娜,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明与被告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明于2016年6月16日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对被告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原告李光明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蕾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马永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