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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345号

刘昕与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昕,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刘昕,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

法定代表人:崔三反。申请执行人刘昕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昕因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铜陵职业技术学院有工程款等项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款等项的收入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静(代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