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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194号

原告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敏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194号

原告:敏某某,男,回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敏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0元,由原告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