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194号
原告:敏某某,男,回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敏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0元,由原告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