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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418号

刘酉华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军海,刘酉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418号原告苏军海,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刘酉华,系苏军海之妻。原告刘酉华,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回族。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号中登大厦**层。注册号610132100013687。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军海、刘酉华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军海、刘酉华诉称,2014年3月2日,其与被告中登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约定其购买被告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商铺一间,商铺建筑面积为15.74平方米、总价为389219元,并约定2014年10月1日前交付商铺等。《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当日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但被告中登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未交付商铺,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无效,2、由被告中登公司返还购房款389219元并赔偿损失35030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交款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8日,要求支付至实际给付日),3、由被告中登公司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项目系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为西安市未央区尤家庄村集体土地,被告中登公司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军海、刘酉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64元(原告苏军海、刘酉华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苏军海、刘酉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丽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