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059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鄞州博航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1681899-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集士西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杜玉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市鄞州奇仕轴承钢管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6416-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中塘路。代表人:周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博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奇仕轴承钢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宁波市鄞州奇仕轴承钢管厂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原告宁波市鄞州博航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博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石银山
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
人民陪审员 金夏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戴丹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