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1607号

禹建营与张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禹建营,张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禹建营,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朋,女,汉族,1994年6月3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建营与被告张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建营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建营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建营撤回对被告张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禹建营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