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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22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任顺帆、冯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任顺帆,冯英艳,张建,周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22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903228D。

负责人:蔡黄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任顺帆,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冯英艳,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张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周云,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襄阳分行与被告任顺帆、冯英艳、张建、周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襄阳分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其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