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22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903228D。
负责人:蔡黄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任顺帆,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冯英艳,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张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周云,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襄阳分行与被告任顺帆、冯英艳、张建、周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襄阳分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其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