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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415号之一

傅玉海、王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玉海,王淑云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玉海,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51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傅玉海与被执行人王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