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玉海,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51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傅玉海与被执行人王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