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27号
原告:马树凯,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告:马延刚,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凯与被告马延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树凯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树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树凯负担。
审判员 姚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立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