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55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
被执行人:刘志豪,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志豪应清偿借款本金206555.9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5月25日止分别为39344.18元及5064.77元;自2015年5月26日之后利息以206555.9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9%的1.5倍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9548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57.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该部分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12号碧琴湾9座601房已被查封,但被执行人只占上述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且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洲信用社,本案中暂未能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5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