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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123号

XX公司与王X甲、李XX、王XX、白XX、白X甲、毛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公司,王XX,李XX,王X甲,白XX,白X甲,毛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123号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行董事长。住所地:横山县城XX路。委托代理人吴XX,男,系该行职工。

被告王XX被告李XX被告王X甲被告白XX被告白X甲被告毛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王XX、李XX、王X甲、白XX、白X甲、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彦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