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974号
原告:景日山。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日山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欣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