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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456号

张瑞兰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瑞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456号原告张瑞兰,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建工大厦十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兰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均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核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苏春斌

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

人民陪审员  刘文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