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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8256号

陈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256号原告陈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许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文 姣

人民陪审员 欧阳剑飞

人民陪审员 黄 丽 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洪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