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256号原告陈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许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文 姣
人民陪审员 欧阳剑飞
人民陪审员 黄 丽 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洪 亮 百度搜索“”